发布文号: 闽经贸许可[2006]167号
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各有关煤矿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6)2195号)的精神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告(2006年第15号)要求决定对新罗区东肖镇麻厝山煤矿出水山矿等36家煤矿(具体名单见附件)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请相关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立即收回上述36家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以及生产、建设所用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并于12月10日前上缴我委。同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关闭取缔矿井的六条标准对上述煤矿实施关闭取缔。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