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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6 生效日期: 2006-11-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宁政办[2006]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我市城市低保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有序开展,稳步推进,已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但从近年城市低保执行的情况来看,各地大多以省级低保调剂金为主,地方财政配套少,投入不足。截止今年10月,我市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49元,远低于全省68元的平均水平,而且各地之间发展不平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分配收入制度改革,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部署要求,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低保。经市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尽快制定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各地务必在11月底前,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重新调整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对象中的单人户按本地最低工资的40%,多人户按35%的标准制定。原来标准高的,按原来的标准执行。
  二、适当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月人均补助水平在49元以下的蕉城、福安、霞浦、寿宁、柘荣等县(市、区),至少提高1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在50—65元之间的福鼎、古田、屏南、周宁等县(市),至少提高10元,从而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三、积极推进分类施保
  各地要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分类施保的通知》(闽民保(2006)59号)精神,结合城市低保对象的实际情况,认真实施分类施保工作。对“三无对象”、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及单亲家庭等对象,要区别情况,突出重点,相应增加补助金额。通过分类施保,使有特殊困难低保对象的低保补助水平与一般低保对象有所区别,提高低保救助的科学性。
  四、认真测算和积极筹措资金
  各级民政部门要立即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对所需资金进行认真测算。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相应增加城市低保金支出,确保所需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并在年底前将增加的保障金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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