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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7 生效日期: 2006-11-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6]48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统计局:
  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请示》(闽经贸资源6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左右是约束性指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计划》确定的本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三、各设区市要将《计划》确定的本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并分解落实到有关行业和重点企业。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狠抓节能降耗,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切实把工作着力点放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
  四、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计划》执行情况。省统计局、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定期向社会公布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情况,并会同省监察厅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精神,制订本计划。
  二、“十一五”期间,国家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实行计划管理,能源消耗基数按2005年统计结果确定。国家下达我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从2005年的0.94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0.79吨标准煤/万元,降幅16%左右。
  三、我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的地区分解原则是:在确保实现全省总目标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设区市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水平、能源消费总量、新上项目对能源的需求等因素,经过认真测算、反复论证、综合加权后,确定其能耗降低指标(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见附表)。
  四、“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的主要措施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节能型产业,严格限制高耗能产业发展,积极实施《福建省“十一五”重点节能工程行动方案》,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加强能源生产、运输、消费等环节的管理,调动社会各方面节约能源资源的自觉性,形成稳定可靠的节能能力。
  五、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各设区市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并分解落实到有关行业和重点企业,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六、省统计局、经贸委、发改委定期向社会公布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情况,并监督评估各设区市执行情况,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表:“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

设区市

2005
(吨标准煤/万元)

“十一五”单位
生产总值能耗
下降率(%)

2010
(吨标准煤/万元)

全省

0.94

16

0.79

三明市

2.18

19

1.77

龙岩市

1.49

18

1.22

南平市

1.45

18

1.18

泉州市

0.90

15

0.76

莆田市

0.76

15

0.65

福州市

0.73

13

0.64

漳州市

0.73

12

0.64

厦门市

0.65

12

0.57

宁德市

0.55

3

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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