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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9 生效日期: 2006-10-19
发布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从政策上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把全省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调到最高档,即销售货物月销售额为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为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为此,省局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是鼓励社会就业、提高经营者收入的重要措施,对促进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抓好落实。
  二、广泛宣传。由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涉及的纳税群体比较广泛,各级国税机关,尤其是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力求做到家喻户晓。
  三、严格落实。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政策,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一律免征增值税;坚决防止为维护局部利益而人为提高纳税人核定定额等问题的发生。
  四、强化管理。对所有个人经营者,无论其销售额是否达到起征点,均要纳入全省综合征管软件,做好日常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省、市(州)、区(县)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不达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管理,做好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效应反馈工作。
  五、优化服务。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对达到起征点和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人经营者均应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200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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