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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5 生效日期: 2006-09-15
发布部门: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06]1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嘉峪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嘉峪关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市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具体工作。
  (三)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演练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技术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二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第四条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大(Ⅰ级):
  1、本市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列传染病暴发或流行。
  2、强活度放射源或大量剧毒物品丢失、泄漏、被盗,有多人中毒损伤或中毒。
  3、某区域居(村)民、学校、工厂或其他组织,短期内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细菌性、化学性食物中毒事件或职业中毒事件,人群发病率超出正常水平上限,并有多宗死亡病例。
  4、未来24小时内,本市水源可能受到污染。
  5、某区域居(村)民、学校、工厂或其他组织,短期内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人群发病率明显高于类似疾病,并有多宗死亡病例。
  6、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Ⅱ级):
  1、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列传染病疫情已在本市传播,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性病例或局部暴发,包括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
  2、大量中活度放射源或剧毒化学物丢失、泄漏、被盗,出现人员损伤或中毒。
  3、短期内,某区域居(村)民、学校、工厂或其他组织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细菌性、化学性食物中毒事件或职业中毒事件,人群发病率在正常水平中上限,并有重症病例。
  4、未来48小时内,本市水源可能受到污染。
  5、短期内,某区域居(村)民、学校、工厂或其他组织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人群发病率明显高于类似疾病,并有重症病例。
  (三)较大(Ⅲ级):
  1、其他地区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列传染病疫情,本市已检出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或其他地区疫情骤增,本市疑似病例明显增加。
  2、大量低活度放射源或剧毒化学物丢失、泄漏、被盗,尚无人员伤亡报告。
  3、短期内,某区域居(村)民、学校、工厂或其他组织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食物中毒事件或职业中毒事件,人群发病率未超过正常平均水平,无死亡病例。
  4、未来72小时内,本市水源可能受到污染。
  5、短期内,某区域居(村)民、学校、工厂或其他组织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人群发病率与类似疾病无明显差异,无死亡病例。
  (四)一般(Ⅳ级):
  1、其他地区发生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及卫生部纳入法定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疫情,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仅有疑似病例。
  2、其他地区放射源或剧毒化学物丢失、泄漏、被盗,可能流入本市。
  3、其他地区近期同时或连续发生多起因食用某种食品或接触某种化学品而导致食物中毒事件或职业中毒事件,本市有该种食品或化学品,但未有群体中毒报告。
  4、未来96小时内,本市水源可能受到污染。
  5、其他地区发生群体性原因不明的疾病,本市存在发生或传入的可能。

第三章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卫生、宣传、发展与改革、经委、计划生育、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水务、建设、交通、农林、工商、质监、药监、物价、旅游、铁路、民航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卫生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开展评估,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技术方案,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掌握有关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行政、卫生监督、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组建和培训应急处理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卫生处置,提出控制措施,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组织医疗急救工作;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和受突发事件威胁的群众,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会同宣传部门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对疫区采取封锁等紧急控制措施。
  市委宣传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对媒体采访实施集中管理,保证社会透明度;教育群众积极配合和支持防治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安排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医疗救治机构和信息报告网络的建设,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市经委:负责生产、生活必需物资的调动,特别是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和防护设施等物资的生产、调动和储备,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托幼机构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的迅速抵达;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不予配合的人员,依法协助采取强制措施;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民政局:负责政府救济物资和社会捐助款物的发放工作;筹集社会低保人口中突发事件患者的医疗费用。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资金的筹集和所需物资设备的政府采购,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提供财力支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农民工流入流出的登记、信息反馈;核报参加医疗保险人口中突发事件患者的医疗费用支付。
  市水务局:负责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消毒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场所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好施工农民工的登记和排查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各种机动车辆的卫生检疫和本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车站和候车室定期进行消毒,对乘务员和乘客开展预防知识的宣传;发生烈急性传染病疫情后,要在交通车站设立检疫站和留验站。
  市农林局:负责农村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外出返乡人员的统计、管理,做好动物检疫等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市场稽查,确保人民生活生产必需品,特别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物资的正常供给和市场秩序。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等的储备、供应、调拨和监督,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
  市物价局:负责市场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的物价稳定。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区域及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旅游人群的合理流动。
  嘉峪关车务段:负责列车卫生检疫和本系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车站环境和候车室定期进行消毒,开展对乘务人员和乘客的预防知识的宣传;发生烈急性传染病疫情后,要在往来重点疫区的列车上加派检疫人员,在铁路站点设立检疫站和留验站。
  嘉峪关机场公司:负责空港卫生检疫和本系统的预防控制工作,对机舱、候机室定期进行消毒,对乘务人员和乘客开展预防知识的宣传;发生烈急性传染病疫情后,在机场设立检疫站和留验站。


    第七条 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八条 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政府、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各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第五章  应急反应和终止

    第十一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局限在一定范围、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二条 应急反应措施
  (一)市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以在全市范围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要求街道、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对本市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三)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
  (五)卫生监督机构
  1、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第六章 善后处理

    第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省政府和省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第七章 应急处置的保障

    第十九条 市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 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各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可对本预案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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