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晶华显示器材有限公司再投资退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21 生效日期: 1997-10-2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涉外检查分局:
     你分局报来《关于晶华显示器材有限公司再投资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1996]176号)收悉。深圳晶华显示器材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其外方投资者美国安达国际技术公司将其分得1990-1994年度利润共人民币2273895元再投资于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鉴于该公司已于1997年1月2日经营期满,经董事会决定延长经营期限三年,再投资后的经营期合计未达到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条的规定,经研究,不同意退还该公司外方投资者再投资利润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