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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统计登记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15 生效日期: 1997-10-15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97]92号

     为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确保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省、市统计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统计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境外企业、外地单位常驻广州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以下统称统计登记单位),均应按本通告进行统计登记。

  二、统计登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办法。市辖区属以下统计登记单位,一律到所在区的统计局办理登记;县级市辖区内的统计登记单位,一律到所在县级市的统计局办理登记;市区内的中央、省、市直属单位及外地单位常驻广州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一律到广州市统计局办理登记;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广州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到广州市统计局在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外经一条街设置的“窗口”办理。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前设立的统计登记单位,应在通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带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证明文件,按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到所属统计机关办理统计登记手续(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延长3个月办理登记)。

  四、凡在本通告公布后设立或迁入本市的统计登记单位,应自批准设立或注册登记、迁入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到所属统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五、统计登记单位的隶属关系、经营范围、经济类型等发生变化,或统计登记单位发生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合并、分立的,应在批准或财产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原统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不依法办理或逾期不办理统计登记、统计变更登记和统计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市、区、县级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按《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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