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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09 生效日期: 1994-11-09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字[1994]377号

国务院召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赣府发[1994]44号,明电)之后,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坚决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控制物价上涨的措施,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近月来,全省市场物价涨势还在加剧,尤其是市场粮、油、猪肉、蔬菜等食品类价格和服务收费上涨较猛,群众涨价预期心理增强,还有少数地方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于不顾,继续越权搞价外加价、擅自立项收费,对乱涨价、乱收费等违纪违法行为处理不力,致使这些地方物价秩序混乱,加剧了物价上涨的势头。为了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一系列指示,尽快缓解全省市场物价上涨过猛的势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重申: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的各项措施,切实做到年内不出台任何新的调价项目和引起价格上涨的其他措施,这要作为一条政治纪律。对今年以来越权定价、自立项目收费等违反价格纪律和政策的行为,必须立即自查自纠,并报省政府和省物价局备案;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主要领导人和负责人,要给予纪律处分。对列入价格监审规定实行提价申报、提价备案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原则上也不得提价。对中央已经出台的粮食、棉花等价格改革,要继续严格控制连锁反应,不得层层加码,随意扩大调价范围和增加提价额。

  二、要切实稳住粮油价格。国有粮店要在平抑市场粮价中发挥主渠道作用,认真做好粮食供应工作。对城镇居民供应口粮,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不允许有任何变相涨价的行为。标一早米和标一晚米一定要按国家定价销售,国有粮店不得搞两种价格;粮油价格必须质价相符,严禁粮油经营企业销售变质粮油;不得将普通大米、食油冒充优质大米、食油欺骗消费者;对粮油质价不符的经营者要坚决查处。合同定购内的粮食要全部按国家定价投放供应城镇居民口粮,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这部分粮食转为议价销售或组织出口。经营议价粮油要坚决履行提价申报制度。

  三、切实抓好“菜篮子”工程,保证蔬菜、猪肉等副食品供应。重申“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要把稳定市场物价的措施集中到解决吃的问题上来,特别要解决好蔬菜、肉禽蛋。一方面,要千方百计增加有效供给。稳定和扩大菜地面积,落实扶持“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扩大反季蔬菜生产。要稳定和发展生猪生产,增加资源。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流通环节的工作。要整顿副食品市场,提高国有商业肉类、蔬菜经营比重,鼓励农民进城直接销售,特别是南昌、九江等大中城市的农贸市场,要空出一定的摊位让农民卖肉、卖菜、荬鱼,产销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要稳住肉类、蔬菜等主要副食品的价格,当蔬菜、猪肉等价格上涨过猛时,要实行限价管理或差率控制。要采取坚决措施,拆除各种关卡,努力做到货畅其流。

  四、扎扎实实搞好市场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物价部门除了组织好一年一度的物价大检查工作外,还要抓好经常性的物价检查工作。当前要认真抓好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检查,检查重点是粮、油、肉、蛋、菜等重要食品、副食品价格和教育、医疗、电力、自来水、邮电等行业收费。为了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市场的稳定,各级政府要统筹组织好节前和节日期间的市场物价大检查。坚决打击乱涨价、乱收费以及欺诈、暴利行为。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负担起稳定物价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把稳定市场物价作为关心群众生活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支持物价部门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价格管理与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价格行为。国有粮食、商业、物资等部门,要积极组织货源,繁荣市场,保证主要商品不脱销断档,模范执行物价政策和纪律,真正发挥主渠道作用。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市场管理,整顿市场秩序,严肃查处假冒伪劣商品,严惩欺行霸市,哄抬物价、造谣惑众、扰乱市场等违法行为。新闻单位要加强物价政策宣传,通过正确引导,规范企业的价格行为,消除消费者价格预期心理。对严重违反物价政策,坑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法行为要予以曝光。总之,要通过坚决有力的措施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坚决把过高的价格水平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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