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7]449号
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所属深圳地区营业部由总部统一汇缴所得税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所属深圳市内的3家证券营业部,从1997年1月1日起,由总公司汇总在其所在地国税征收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你公司所属深圳市外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征管。
附件:深圳国投证券公司深圳地区营业部名单
名称 地 址
一部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7号信托大厦一楼
二部 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7号华丽大厦一楼
三部 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61号3-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