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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试行国有民营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30 生效日期: 1994-01-30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1994]7号

现将《江西省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试行国有民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试行国有民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国有小型工业企业以国有民营的形式,转换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民营是在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的原则,将国有小型工业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法人财产权有偿、有期限租赁给国有民营企业(民营者可以是自然人、合伙人、股份合作制经济实体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国有小型工业企业试行国有民营,必须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关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原则。坚持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构相统一;坚持促进企业发展与保持社会稳定相结合;坚持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相结合。


    第四条 实行国有民营的基本做法
  (一)清产核资。对试行国有民营企业的财产要认真进行清产核资,在清产核资中企业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包括潜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先核实、后处理;
  (二)评估国有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由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依法评估,评估后,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重新建帐;
  (三)处理好债权债务。企业民营前的债权债务,由招标方和民营者协商处理。民营期内新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民营者负责收回和偿还;
  (四)合理确定租赁金和租赁期限。年租赁金应考虑行业特点、设备状况、产品状况、盈利水平确定,一年缴纳一次,年终激清。租赁期限一般可定为3-5年,也可根据资产折旧或技术改造期限确定租赁期限;
  (五)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民营者。本着“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由招标方按照《江西省招标选择企业经营者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招聘民营者;
  (六)缴纳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按资产评估后资本金的5-10%确定。民营者应一次性向有关部门交足风险抵押金(现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证等,其中现金不低于50%,现金抵押部分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租赁期满《国有民营合同》兑现后,退回风险抵押金,当不能缴足租赁金或所租赁的国有资产不能保值时则由风险抵押金抵补;
  (七)签订《国有民营合同》。民营者确定后,应签订《国有民营合同》,并经公证或鉴证后产生法律效力;
  (八)进行国有民营注册登记。经批准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凭《国有民营合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及原国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民营注册登记。国有民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经济性质注明全民所有制(国有民营)。注册登记国有民营时免收登记费用。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国有民营企业和民营者的权利
  (一)国有民营企业的厂长(经理)享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二)国有民营企业享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江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劳动用工、人事任免、资产处置、工资奖金分配、投资决策、拒绝摊派等各项经营自主权;
  (三)国有民营企业依法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
  (四)国有民营企业的民营者根据需要,可实行股份合作制;
  (五)民营者用民营资金添置的设备、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民营期满后,对该部分资产有收回或协商处理的权利,已转作股金的除外;
  (六)民营期满后,在下一轮招标中,履行各项义务较好的民营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中标权。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国有民营企业和民营者的义务
  (一)国有民营企业承担企业法人的各项义务和民事责任;
  (二)民营者必须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不得以租赁的国有资产进行抵押;
  (三)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向招标方按期缴纳国有资产租赁金,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依法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所获资金,必须全部归入国有资本金,不准用于分配;
  (五)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六)应接受企业原有全部职工,并妥善安置。对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缴纳社会保险金。民营期间,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情况下,职工的平均收入应逐步提高。


    第七条 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机制
  (一)民营者在交足税金、国有资产租赁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提足公积金、公益金后的全部利润,归民营者所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民营期间,企业应按照“两则”、“两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按期向招标方上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企业的财会人员应由招标方推荐或指派,其工资、福利由招标方发放,费用由企业承担;
  (三)民营者对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技术改造,注重新产品开发,增强企业后劲;
  (四)国有民营企业的厂长(经理)应主动接受企业党组织、工会和职代会的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


    第八条 附则
  (一)企业实行国有民营后,原企业的工效挂钩办法由招标方与民营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二)本规定原则适用于国有小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
  (三)本规定由省体改委负责解释,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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