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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办理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6、32号议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05 生效日期: 1997-06-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1997]第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1986年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彻底解决水电站移民问题议案》(第26号)和《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新丰江水电站移民安置遗留问题的议案》(第32号)(以下筒称第26、32号议案),交由省人民政府办理。10年来,在省人大的指导和帮助下,省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经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问和广大于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大力扶助发展,大搞种养,增加收入,先图温饱,逐步改善”的移民安置方针显见成效,水库移民生产得到发展,生活逐步改善,经济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但是,由于移民安置工作遗留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加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移民安置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此,根据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1次主任会议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办理第26、32号议案。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继续采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解决移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维持原有资金渠道和数额。即省财政每年拨款1000万元,省属水电厂每发一度电提取二厘钱水费,省电力建设费每度电提取二厘钱,作为用于新丰江、枫树坝、流溪河、南水、长湖等5个省属水电厂的水库移民经费。
二、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突出重点”的扶持方针。移民经费扶持的项目,主要用于巩固生产基础,完善生活公共设施。以移民自然村为单位,做好规划,按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为标准,缺什么,补什么。
三、继续执行省委、省政府对水库移民工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继续做好保护移民合法权益工作。对已经划给移民使用的山林土地,不能变更,未办理有关手续的,重新核发山林土地证,对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按粤府[1989]第76号文办理。
五、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移民经费管理。及时调整补充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定期开会研究移民工作。省电力局要加强对全省水电站移民工作的领导管理。认真核定移民办事机构人员,严格按编制列入财政开支。继续认真执行移民经费管理规定,加强对移民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六、对移民粮食价差补贴,由省财政直接带帽下达。
七、对枫树坝库区、南水库区、东源县新丰江库边队、河源源城区库区安置村的缺乏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的“两缺”移民群众,参照解决新丰江库区“两缺”移民的做法,采取“外迁内调相结合”的安置原则,逐年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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