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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宝鸡市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6 生效日期: 2003-05-16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3]2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探索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推动我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宝鸡市开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从体制上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具有重要意义。宝鸡市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56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在总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拟订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精心组织,审慎实施。要注意把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与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结合起来,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起来,以确保试点取得实效。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作以报告。其他设区市可结合实际,选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报省政府同意后进行试点,积极探索综合行政执法的经验和路子。 
  全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试点的指导、协调工作由省编办牵头,会同省法制办等部门具体负责。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配合试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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