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销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7 生效日期: 1997-05-0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7]第214号  1997年5月7日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1997]第2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分局将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机构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按各分机构销售比例分别推算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的作法。此办法随同市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第684号)一起执行。同时停止使用原《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纳税申报附表》,并启用新的《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纳税申报附表》。    其它征收分局比照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