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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04 生效日期: 1997-05-04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做好机动车辆安全防盗工作,确保公有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免受损失,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机动车辆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的停车场和临时停车位必须雇请专人看护,装配各类安全设施及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凡因看管不严造成机动车辆被盗或损毁的,经营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所有机动车辆必须进入指定的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位停放,并按规定交纳保管费或停车位费。费用一律由车主负责。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章停放的车辆可将其移至指定地点并予以暂扣车辆,同时依照《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四、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机动车辆因违章停放造成被盗的,有关单位应责成当事人予以赔偿并给其行政处罚。
五、在深入户的机动车必须安装使用防盗装置,未安装的,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不予入户、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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