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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环境噪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2 生效日期: 2006-09-12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九府厅发[2006]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一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为贯彻落实《推进“环保工程”实施方案》切实解决环境噪声扰民问题,现将《九江市环境噪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


九江市环境噪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落实市政府2006年“环保工程”,切实解决环境噪声扰民问题,给市民创造宁静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第458号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我市“3+1”发展战略,巩固2005年噪声专项整治成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重在预防、防治结合的原则,环保、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共同为市民创造安静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 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环保局负责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在该项整治活动中负责牵头,协调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 负责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 负责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 染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限期治理及验收工作。
  (三) 负责督促产生环境噪声的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未办理环保手续的单位,及时告知文化、工商部门。
  (四) 负责交通、建筑、工业及娱乐场所等的噪声监测技术工作。
  (五) 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娱乐场所,函告有关部门撤销其行政许可。
  公安局:
  (一) 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人正常生活的进行处罚。
  (二) 在城区强化禁鸣喇叭措施,对违反规定者依法给予处罚。
  工商局:
  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娱乐场所,工商部门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文化局:
  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娱乐场所,文化部门应依法撤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
  执法局:
  组织对建筑施工噪声扰民进行执法检查。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工作作业,因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证明。对未经审批,擅自夜间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 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9月13日一9月23日)
  环保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牵头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搞好环境噪声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现场执法工作实施阶段(9月24日一12月10日)
  组织对2005年噪声整治的单位进行复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对相关手续不齐备的单位督促其补办手续;对噪声严重扰民,且拒不整改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三) 巩固提高、总结验收阶段(12月11日一12月30日)
  组织全面验收,建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及相关管理制度,提交《2006年环境噪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于12月30日前上报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整改效果。
  (二) 各职能部门既要认真履行职责,又要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为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工作反弹,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文化部门应当就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向环保部门核查,经核查属实时,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娱乐场所,文化、工商部门应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
  (四)各部门领导要将环境噪声专项整治工作当作一项民心工程、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的大事,认真抓紧抓好,保证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到位,为创建让九江市市民满意的生活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各县、市(区)可参照《九江市环境噪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措施,对环境噪声开展专项整治,使全市人民生活环境质量得到明显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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