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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14 生效日期: 1997-03-14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7]126号

福田征收分局、第三稽查分局: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的通知》(京国税二[1997]0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京国税二[1997]085号通知
关于对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7年2月17日·京国税二[1997]085号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总部提取管理费的申请和总局国税所函(1996)049号委托《通知》,考虑到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为管理机构,对所属分公司(营业部、代办处,下同)进行综合管理和提供服务。根据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通知》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1996年对所属分公司定额提取管理费6942.5万元,各分公司在不超过批准上交的数额内,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监督该公司严格按管理费的开支范围执行。
  附:1、管理费提取明细表;
  2、总局国税所函(1996)049号《通知》。
1996年度系统管理费提取明细表
单位:万元
机构名称  管理费提取额
1. 广州营业部  200
2. 重庆代办处  400
3. 武汉业务部  400
4. 天津代办处  50
5. 济南代办处  550
6. 上海代办处  900
7. 深圳营业部  500
8. 海口营业部  50
9. 江西营业部  300
10. 西安营业部  50
11. 南京业务部  400
12. 北京中关村营业部  762.5
13. 北京东四营业部  900
14. 沈阳营业部  400
15. 鞍山营业部  180
16. 大连营业部  50
17. 成都营业部  400
18. 青岛营业部  100
19. 福州营业部  100
20. 亚运村营业部  250
合  计  69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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