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21 生效日期: 1997-02-2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7]85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税函[1997]21号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月14日·国税函[1997]2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要否并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205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帐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帐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