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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1 生效日期: 2006-12-11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6]13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全省上下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改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初步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目标要求。从200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了农业税,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增强了农村发展的活力,体现了统筹城乡发展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向。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关系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深刻变革,具有重大意义。实行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就是要在突破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上取得新进展,调整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的活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不断提高基层自我保障、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体制保障和动力源泉。

  二、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着力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乡镇机构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通过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建立精干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社会管理的要求,把主要精力转到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合理调整乡镇政府机构和事业站所,严守机构编制5年内只减不增和确保社会稳定这两条“底线”,坚决把住进人的“口子”,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基层改革,不得以项目安排、资金分配、年终考核,以及“上下对口”等名义,干涉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为乡镇机构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大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体制,建立健全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以政府投入为主、经费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加快改革农村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从2007年起,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杂费。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进一步巩固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落实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约法三章”:不准减少本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准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发放教师津贴;不准乱收费加重学生的经济负担。加快农村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严格教师资格制度,加强教师培训,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素质。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严禁超标准建设和搞不切实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合理配置城乡教育资源,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义务教育发展差距,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各级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财政支出要进一步向农村倾斜,财政收入新增部分要增加对农村投入的比重,不断加大对农村转移支付的力度。继续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财政投入,向农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努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完善“五奖一补”制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转移支付,不断完善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强化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县乡自我保障和发展的能力。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乡镇政府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不断扩大“乡财乡用县管”改革范围,切实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提高基层保障能力,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建立和完善农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政策,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积极筹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体系。加快农村公益事业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对以上三项改革,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各地要认真总结试点县经验,切实抓好30个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的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一五”或更长一点的时间内,基本完成三项改革任务。

  三、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执行和落实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的各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取消农业税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取消农业税后,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中央和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减少的收入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继续安排必要资金支持改革,不得将免征农业税形成的资金缺口留给基层。要认真贯彻《山东省财政补助村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落实转移支付用于村级的比例不低于20%的政策,提高村级保障水平。妥善处理历年农业税尾欠,农业税尾欠是否清收,由各市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四、稳妥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债务化解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39号文件坚决制止乡村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2号)精神,坚决落实制止新债的“三个不准”和“两项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各种行为。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的基础上,摸清债务底数,锁定旧债,逐项突破,努力减轻乡村债务包袱。各地要不等不靠,积极研究化解乡村债务的办法。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建立偿债奖励机制,支持基层推进化解债务工作。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在已取消国有农场农业税的基础上,免除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全部收费,防止通过调整土地承包费加重农场职工负担。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统筹搞好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对农场农工全面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要将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与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结合起来,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六、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
  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严格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等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建房、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的专项治理,重点加强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等经营性收费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生产性收费的监管。同时,严防搭车收费。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代理制等管理办法,促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防止和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以农村综合改革为总抓手,着力在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准增加农民负担搞建设。

  七、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把农村综合改革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赋予相应的工作职能,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为推进改革提供组织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应承担的工作,提出深化各项配套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农村综合改革顺利进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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