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及其所属免税商店增值税纳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28 生效日期: 1997-01-2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第二稽查分局、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增值税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二发[1996]第27号)收悉。对于深圳经济特区免税商品企业公司及其所属名税商店销售的库存免税货物,仍根据原深圳市税务局深税发[1994]1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简易办法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于该公司经营的其它货物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税办法照章征收增值税。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将免税货物和其它货物准确分开核算,否则,一律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