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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境外人员就业收取调配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22 生效日期: 1997-01-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劳动局:
  为保障我省企业富余和社会失业职工的安置,加强对境外人员入粤就业的管理,比照对使用省内、外临时工的单位收取“使用临时工调配费”的做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向使用境外就业人员的单位收取“调配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使用境外就业人员的单位收取的“调配费”并入“使用临时工调配费”项目中,列子目为“使用港、澳、台人员”和“使用外国人员”。收费标准幅度为“港、澳、台人员每人每月80--700元,外国人员每人每月100--1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该费由用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在办证时按签证期限一次性向用工单位计收,有关的证件、表格、资料等不另收费。

  二、免收费和缓收费对象详见附件。

  三、各级劳动部门收取该费应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该项收费专项用于加强对港、澳、台和外国人员入粤就业的管理。收费收支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四、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违者,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处罚。

  五、本通知自1997年2月1日起执行。

附:免收和缓收调配费的境外人员范围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姨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 管理  收费
  通知
  抄送 :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审计厅、公安厅、外事办、外
  经贸委、物价检查所,各市政府。
  主 办:广东省物价局收费管理一处
  电话:83134155
  广东省物价局办公室印发
  (共印38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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