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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30 生效日期: 2006-12-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6]7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强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加大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精神,严格执行《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在进行常规审计的基础上,抓好以下四个重点:
  (一)农村集体资产和村级财务收支审计。一要对村集体组织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集体土地征占收入管理使用情况、集体资产对外投资收益情况、资源性资产发包收入情况等开展定期审计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二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举债或兴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开展事前可行性审计,杜绝村级新的不良债务的增加。三要适应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切实抓好村级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实行农村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的地方,村级每月发生的财务收支凭证,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经镇、街道办事处经管站审计后,农村财务会计服务中心方可进行账务处理,努力杜绝村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及坐收坐支等违纪问题;各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会计服务中心代管村集体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村集体资金不被平调和挪用。没有实行委托代理制的地方要认真落实“送达审计”制度,村级每月发生的财务收支凭证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由村会计定期送镇、街道办事处经管站进行审计,方可入账。凡涉及举债和借款给外单位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方可办理。各市区、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没有实行委托代理的村及所属集体企业或者改制后村集体控股的企业开展重点审计和全面审计,确保其财务管理规范。
  (二)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定期对面向农民收费、集资、摊派和罚款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审计。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重点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村通路、通水”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以及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进一步规范农民的合法负担,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三)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积极开展农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集体企业或者村集体控股企业的厂长(经理)的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审计。一要加强对集体资产处置情况的审计。主要审计村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及合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有无非法转让、转卖和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二要加强对村级经营性收入,“四荒”、“机动地”等资源性资产发包收入以及固定资产承包收入的审计,审查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等问题。三要加大对农村土地征用、新型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户的各项补贴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确保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二、严格程序,提高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范化水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前要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制订具体审计方案,下达书面审计通知书;审计过程中要全面、客观、真实地审查和核实被审单位的财务活动;审计记录和有关证明材料要符合规范的文书格式,审计报告要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审计结果除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应公开的内容外,都要向被审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建议书提出的整改或处理意见要跟踪督查、抓好落实。

  三、强化措施,抓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队伍建设
  一要搞好审计培训。定期组织农村经济审计人员学习审计业务及政策法规,不断提高其整体素质。二要建立审计人员考核制度。凡从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省农业厅统一颁发的审计证书,持证上岗。农村审计证实行年检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凡不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及未取得审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三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审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工作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是对农村集体资产和经济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加快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实施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农村财务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违规案件;财政部门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经费。公检法、金融等部门在审计的调查取证、财务核查、审计决定执行及有关涉案人员查处等方面要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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