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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0 生效日期: 1999-07-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税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函[1999]217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市、地反映的情况,现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税务登记卡的使用问题
  在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试行税务登记卡,是按照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为即将实行的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打基础。改税务登记证为税务登记卡,可以比较清楚地区分纳税数额较小纳税人的情况,便于对其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如适当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等;同时将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纳税申报表等几证(表)合一,既可减轻纳税人的费用负担,也可减少票表的使用,简化管理手续,降低税收成本。使用税务登记卡的纳税人,持卡办理申报纳税、领购发票等纳税事宜,不再填报纳税申报表,对征纳双方都比较方便,不会带来负面效应,因此在今年换证工作中试行税务登记卡是一项改革,各地必须认真对待。为慎重起见,各地在标准掌握上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城区固定业户可降低标准,年纳税额600元以下200元以上(含200元)纳税户可既发正证,同时发税务登记卡,不发副证;年纳税额在200元以下或愿意接受税务登记卡的纳税人,可只发税务登记卡,不发正证。经济欠发达,税源相对缺乏地区,为不影响税收进度,对只发放税务登记卡的纳税户也可适当降低标准(如200元以下,具体标准报告省局)。对年纳税额600元以下纳税户中税额较大者,也可参照城区办法办理。各地标准确定后,及时将预测数报省局。

  二、关于申报缴税代码卡的问题
  实行申报缴税代码卡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源控管的有效手段,也是现代税收征收方式的客观需要,对摸清诸如本身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外来从事临时经营的或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没有委托代征单位和扣缴义务人的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等的户籍情况,满足微机管理的需要,有着明显的必要性。持卡人凭卡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并记录每次缴税情况,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义务,同时也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这部分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因此,各地要正确认识使用申报缴税代码卡的重要意义,凡在规定范围之内的,都必须认真办理申报缴税代码卡。这项工作亦属于落实《征管规程》的必要步骤。希望各地务必予以重视,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准确的估计用卡数量,并抓紧上报省局。

  三、关于分支机构的证件发放问题
  对于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在本地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于本企业在本地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办理工商登记,均在本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四、关于登记注册类型的确定问题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填至最小类,不应填在汇总项中。例如,某联营企业不应填'内资企业'和'联营企业',而应填'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或'其他联营企业'。鉴于目前全省工商部门尚未对纳税人统一采用新的登记注册类型,在本次换证工作中,各地可按总局要求,由登记机关根据《公司》和新的登记注册类型分类等规定,自行据实确定企业新的注册类型。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按其批准的登记类型填写。

  五、关于对无营业执照或无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纳税人的证件发放问题
  对于应办而未办工商登记的纳税人或没有办理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的纳税人,在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或新办理税务登记时,可责成其填报税务登记表,暂对其发放申报缴税代码卡,凭卡办理纳税事宜。待其取得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后,再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

  六、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调拨问题
  各市、地要抓紧预测各类证件的所需数量并及时上报,同时上报送货地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货时省局统一开出调拨单(四联,省局、厂家、接收单位各存一联,第四联为送货回执),由厂家将税务登记证件送至所需地点;接收方在调拨单第四联签名,加盖公章后由厂家带回省局备案。各市、地在接收税务登记证件时,要按报送数量接收,无质量问题,不得拒收。如有问题,应及时与省局联系。
  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重要任务,各市地一定要严格按规定、按程序予以办理,任何单位均不得变通。凡发现不按省局要求办理或擅自制作税务登记证件者,一经发现,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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