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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1 生效日期: 1999-07-01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征[1999]2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鲁国税征[1999]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鲁国税征[1999]31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确保我省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顺利启用和全面开票制度的推行,省局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请核定了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工本费收取标准。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系统新增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全面开票制度的推行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用票单位和个人用票费用的增加,各地在推行全面开票制度初期,应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批的收费标准以内,根据商业零售企业的承受能力和本地实际情况,尽可能地降低发票的销售价格,以保证用票单位和个人普遍使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将全面开票制度顺利推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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