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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1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了提高水泥散装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环境污染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为全面贯彻省政府12号令,加快我市散装水泥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发展散装水泥目标
  到2000年,我市散装水泥使用率由目前的24%提高到80%,使我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其中1997年地产水泥散装率达40%以上,散装水泥使用率达40%,确保使用散装水泥量112万吨;预拌混凝土使用率达45%以上,确保预拌混凝土使用量达158万立方米。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
  为确保贯彻省政府12号令的工作顺利开展,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应进一步担负起全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力度,确保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质和量同步提高。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封闭管理单位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要担负起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并接受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指导,确保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顺利进行。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销和使用单位应在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的指导下,成立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协会,协助政府规划和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促进我市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健康发展。
  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能源、保护资源、利国利民的大事,各级管理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意义,使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政策深入人心,增强全社会对发散、用散的认识,关心、支持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

  三、全面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一)凡使用水泥总量达50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工程),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应使用散装水泥,停止使用袋装水泥。
  (二)特区内所有新建和在建工程项目,凡混凝土使用总量超过500立方米或一次混凝土用量超过20立方米的,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现场自行设立混凝土搅拌站,确需进行现场搅拌的,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宝安、龙岗两区的建设工程项目逐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从明年下半年开始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
  (三)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四)各水泥制品和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应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使用散装水泥。违者必须交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且不能参加年审。
  (五)所有施工企业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应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逾期不具备条件,不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除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外,不得参加新工程投标和承接施工任务。

  四、加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
  为加大我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力度,参照省政府1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我市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由原来的3元/吨提高到8元/吨。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须持购买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的合法票据和已预交专项资金原始凭证,经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准后,按实际使用散装水泥的比例退回预交的专项资金。使用预拌混凝土视同使用散装水泥,其使用量按配合比折算。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退回专项资金的,已预交的专项基金不予退回,转入财政专户。
  有关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专项资金的管理、解缴和使用办法等按《深圳市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实施办法》(深府(1994)142号)执行。

  五、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努力,促进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事业发展
  (一)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二)对未交纳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证,并且不予验收。
  (三)各级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定额、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控制质量、监督使用、调整价格等措施,配合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进行管理。
  (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散装水泥专用车、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准予办理“工程特种车通行证”。
  (五)经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核,市公路局对散装水泥专用车、预拌混凝土运输车给予减征养路费,减征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及从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经销、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提高质量和服务意识,保证出厂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标准。市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质量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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