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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12-15 生效日期: 1996-12-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保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执法检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正确执法应当予以支持,并督促本级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执法检查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内容。对贯彻实宪法法律法规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应当加强检查监督。

    关联法规    

    第五条执法检查可以与代表视察、检查议案办理情况和个案监督工作结合进行。


    第六条执法检查应当按年度计划进行。执法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方式和要求等。
  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由人大常委会主办机构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拟定,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的,可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由人大常委会主办机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列入执法检查计划。
  未列入执法检查计划又确实需要进行的执法检查,可以由主任会议作出安排。
  执法检查计划由人大常委会通知本级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下级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执法检查由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执法检查组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组成,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以及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执法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执法检查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问、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形式,了解实施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研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九条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与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并写出执法检查报告。


    第十条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凡属上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由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上级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汇报,同时也可以听取和审议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报告,在审议时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质询案。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作出有关决议或者发出法律监督书。


    第十三条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所提意见改进执法工作,改进的措施应当在两个月内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并在六个月内将改进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书面汇报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四条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任会议可以交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主任会议可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五条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人大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当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行为,可依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新闻媒介要对执法检查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可就执法检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可以公之于众。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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