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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积极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9 生效日期: 1999-03-19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1999]13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在总局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国税机关的积极努力及各市、地推行防伪税控技术合作单位的大力配合支持下,我省十万元版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已基本完成。为进一步加快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步伐,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7]1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国税函[1999]87号)精神及总局、省局1999年税收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我省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关于积极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积极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意见
  一、工作总体目标
  1999年,我省将在完成推行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继续进行万元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扩大推行工作,为争取在2000年12月底前完成推行任务奠定基础;与有关技术部门完成防伪税控系统与税收征管系统软件的接口工作;搞好金税工程增值税稽核系统建设,推进增值税征收管理电子化进程,把我省增值税管理工作再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推行范围
  (一)开具使用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
  (二)自行开具使用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企业。
  (三)一般纳税人中的A类企业和B类企业。
  (四)规模较大的一般纳税人中的C类企业。
  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先大户后小户(按年销售额来区分)、先城区后乡镇的顺序,本着企业积极申请,严格审查把关的原则,按计划逐步将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三、推行措施
  (一)对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按推行数量、推行质量及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项考核。
  (二)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和违反专用发票保管、开具等规定的企业,在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的同时,要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三)连续三个月发生增值税异常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经稽查有问题的,要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并对其加强管理。
  (四)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可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五)要对一般纳税人加强宣传工作,动员企业积极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四、推行计划和步骤
  (一)按照省局规定时间,完成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扫尾工作。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摸清底数,确定年度推行户数计划。
  (二)1999年6月底前,将一般纳税人中的A类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三)1999年12月底前,自行使用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企业要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四)1999年12月底前,一般纳税人中的B类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面一般不得低于30%。

  五、工作要求
  (一)保证推行数量和质量。推行防伪税控系统要做到推行数量和质量并重,不能只讲数量不讲质量,疏于管理。推行当中要制定严格的条件,严格审查,严格把关,严格管理。对低类别纳税人发售防伪税控系统,要严格对纳税人领购开具专用发票进行限量、限次和限额管理,避免因管理不善而出现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偷逃骗税的问题。
  (二)严格按计划推行。各地要认真及时上报推行计划,设备到位后要积极组织推行工作,尽量缩短推行周期,提高工作效率。对不按计划推行的,除不能保证及时供应设备外,还要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三)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管理工作。推行防伪税控系统以来,各合作单位做了大量工作,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起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个别合作单位存在不按时结算设备款项,依赖性过强,服务信誉不高的现象。因此,要求合作单位除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服务力量外,还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能够及时结算设备款项。要设立专户,对防伪税控业务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与经营其他业务混在一起。省合作单位将对各地合作单位区别不同资信等级,采取区别对待的措施。各地要对合作单位加强管理,实行服务承诺制,既要保障合作单位的利益,更要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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