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 30 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出口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按出口货物对应退税率办理退税,而征税机关在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时应对加工费继续适用17%的征收率;对于《通知》中清理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加工费退税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安排在1998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中一并进行,此次不再单独清理。
二、由于我局1998年开始使用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工)》与《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格式基本相同,因此,决定继续使用原贸易申请表,不再起用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