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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不符合公文规范的报送件实行退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5 生效日期: 2006-12-0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梧政办发[2006]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段时间以来,一些单位报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不规范,有的将公文直接报送给市领导,有的公文格式不规范、一文多事、越级请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公文办理程序,降低了公文的办理效率,有时甚至贻误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领导集中精力抓大事、抓要事,我办对报送给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退回。
  一、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
  二、文种使用不当;
  三、请示事项不属于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处理;
  四、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请示件中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六、属于业务部门审批权限,而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
  七、请示件中一文多事或请示事项不具体;
  八、请示件多头主送;
  九、无特殊情况越级行文;
  十、请示件未标明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号码;
  十一、报送公文没有标题;
  十二、经费问题未征求财政意见;
  十三、附件不全;
  十四、用口头或电话请示可解决问题的事项。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认真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发(2001)2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公文。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送件,由我办文电科或承办科室填写《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单》,连同公文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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