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3 生效日期: 2006-10-23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6]10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近几年,通过全面取消农业税和加大惠农政策的落实力度,我省农民负担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由重点“治重”、“治乱”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反弹的新阶段。但从农民信访和执法检查情况看,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干部产生了盲目乐观的思想,放松了监管;有些地方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支农惠农政策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在征地和安置补偿过程中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农资价格上涨,特别是水费、电费、燃油涨价,农民隐性负担增加。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澄清和消除各种模糊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努力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大治本工作力度,逐步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又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控制农民负担增加。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中,既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把国家投入与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又要防止超越农民承受能力,违背农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三是坚持推进基层民主。通过逐步规范基层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强化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四是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要加强教育,着力构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思想和工作防线,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重点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继续坚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适时调整监督管理工作范围。当前,要重点做好五方面的监管工作:一是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对凡是经清理并由省人民政府公告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不得再执行和重新申请。新申请的收费项目,必须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集体收费的监管。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及电费、计划生育收费、农民建房收费、排涝排渍收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收费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实行重点监管。同时,要将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承包土地、“机动地”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三是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要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四是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做好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管,并将农民反应强烈的征地补偿等涉及农民权益的问题纳入监管范围。

  三、强化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
  (一)继续执行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统一公示外,涉农收费单位必须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同时督促村级做好村务公开特别是财务公开,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04)247号)、《关于完善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05)165号)精神,不得擅自增加“一费制”未包含的收费项目。同时,认真落实好中央和省“两免一补”政策。
  (三)完善和推行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严格执行省纠风办、省新闻出版局、省农业厅、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标准,切实加强监督落实工作,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黔新出联(2004)4号)精神,坚持自愿订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乡(镇)、村级组织、学校、农民、学生摊派报刊征订。乡(镇)、村级组织、学校也不得为农民、学生代订报刊,不得代扣代缴订阅费用。
  (四)严格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和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贵州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省纪发(2001)3号)精神,严格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制。继续把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是否落实、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社会是否稳定作为考核干部、特别是县、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地方和擅自出台加重农民负担收费项目的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大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力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加大对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力度。重点治理农民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的专项治理。农村中小学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严禁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各地要选择农民负担重的县(市、区)进行综合治理,实行检查、处理、整改全程监督。

  五、严格规范部门和村级组织的行为
  严禁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进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资金补助力度,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支出。对村级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确定到县、控制到乡镇、落实到村,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完善村民民主议事机制,村级组织因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要遵循“群众急需、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严格按照省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程序、标准执行,并确保事前、过程、事后的民主、公开、透明。同时,逐步建立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强化财政投入与农民投入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给予支持,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

  六、完善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继续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项目审核与监测等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与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农村审计等管理紧密结合,切实维护农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强化农民负担信访管理,畅通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制度,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要强化检查监督制度,坚持每年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检查,使农民负担专项检查经常化、制度化。今年重点检查各地是否取消了农业税,是否全部免除了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否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是否有效遏制农村“三乱”等,要突出检查效果。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监控,随时掌握农民负担问题的动态。在抓好省级监测点的基础上,各市(州、地)要确定自己的监测点,并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将所有涉及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项目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农民负担和减负政策落实的状况,随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七、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
  各地政府要继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继续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监督管理农民负担。各地要制订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逐步形成制度,重点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涉农收费监管、农民权益维护、制度建设、案件查处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方或单位,要实行重点监控,限期整改,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