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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6 生效日期: 2006-12-16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6]9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充分认识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意义
  2004年6月以来,国家将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高耗能产业的企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并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对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正确引导投资,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扩张,促进建立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在能源、资源、环境问题上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认真做好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各项工作,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支持环保、节能等先进生产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引导高耗能产业合理布局,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目标。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有高耗能企业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高耗能产业的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三)原则。一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确定电价政策,促进产业政策贯彻落实。二是合理确定高耗能产业的总体电价水平,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以限制和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结构调整。三是坚持区别对待,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

  三、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主要措施和职责分工
  (一)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禁止擅自再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实施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此项工作由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负责,海南电网公司等部门配合。
  (二)开展高耗能行业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开展对我省高耗能行业的调查,全面摸清我省高耗能行业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依照国家差别电价目录规定的标准,对高耗能企业认真进行甄别和分类,为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提供基本依据。
  此项工作由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负责,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资委、海南电网公司等部门配合。
  (三)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今后3年内,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到比目前高耗能行业平均电价高50%左右的水平,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5元调整为0.20元,即:2006年12月1日起调整为0.10元,2007年1月1日起调整为0.15元,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0.20元;将限制类企业的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2元调整为0.05元,即:2006年12月1日起调整为0.03元,2007年1月1日起调整为0.04元,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0.05元。
  此项工作由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负责,海南电网公司等部门配合。
  (四)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严格执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规定。企业自备电厂与电网相连的,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欠缴的费用要予以追缴。
  落实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工作由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海南电网公司等部门配合;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的认定工作,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牵头负责,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电网公司等部门配合。
  (五)加强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管理。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办理。
  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电网公司等部门配合。
  (六)做好企业关停并转及职工安置等善后准备工作。开展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后有关企业关停并转情况的调研,积极做好企业关停并转及职工安置等善后准备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此项工作由省国资委牵头负责,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海南电网公司等部门配合。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由省政府负责,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此项工作。省政府成立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  琦(省政府副省长)
  成 员:王一新(省政府副秘书长)
      林回福(省发展与改革厅厅长)
         陈海波(省财政厅厅长)
         王应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厅长)
      裴  真(省国资委主任)
      赵莉莎(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局长)
      刘善义(省物价局局长)
      李  强(海南电网公司总经理)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善义兼任。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订预案,及时督促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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