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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1 生效日期: 2006-11-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6]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立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解决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重点保障缺乏劳动能力,难以通过生产帮扶而脱贫的常年生活困难家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以保障在当地的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为依据,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2005年为年人均683元),具体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的初始阶段,坚持低标准起步、窄范围施救、逐步拓展的原则,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保障标准,适度扩大保障范围,逐步实现应保尽保。已经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农村特困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动态管理,分类施保,补差救助。
  二、认真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多方筹措原则,纳入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省对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的捐赠和资助,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各级要保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同时要加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
  三、不断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规范个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核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工作全过程应坚持阳光操作,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积极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冬令春荒临时救济等专项制度的衔接,对保障对象在子女教育、医疗、住房、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和扶持。要教育、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自力更生,自食其力,逐步脱贫、致富。
  四、加强对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领导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已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渠道,2007年没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尽快建立。民政部门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保障对象、发放保障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有关保障对象的优惠扶持政策。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活动。各级都要加强基层工作平台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解决必需的工作经费。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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