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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30 生效日期: 2006-09-30
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州政办发[2006]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民政部等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
  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规划,加强对各级救助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受助人的生活、教育、返乡和安置;负责联系其他地区民政部门,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受助人员的返回与护送工作;组织适合流浪乞讨人员需要的有益活动,开展文化知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助流浪人员获得谋生技能,为回归社会、独立生活做好准备;与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对不良行为流浪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行为矫冶和心理辅导。
  (二)公安部门
  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要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或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强讨强要、扰乱社会秩序人员的查处力度;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的治安秩序,配合做好流浪人员身份查询工作。
  (三)财政部门
  负责将救助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负责检查、督促救助管理经费预算落实情况,确保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卫生部门
  负责确定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做好对突发急病的受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治;指导救助管理站相关人员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
  (五)交通部门、火车站
  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对象返乡工作;办理救助管理站护送求助人员车辆养路费和过桥、过路费的征收手续;督促汽(火)车站配合做好返乡求助人员购票等服务工作。
  (六)建设(城管)部门
  配合民政部门劝导流浪乞讨人员放弃乞讨、接受救助,加强城区主要街道、风景名胜区、党政机关大门等场所占道(卧地)乞讨行为的劝导;加大重大节假日期间巡查力度,及时协助公安机关对强讨强要、扰乱社会秩序人员进行处理。
  (七)发改部门
  负责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予以支持。
  (八)教育部门
  负责将流浪儿童义务教育纳入主要工作范围;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浪儿童教育转化、心理矫治等工作。
  (九)综治部门
  履行组织、协调、指导职能,将预防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十)文明办
  负责把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体系。
  (十一)劳动保障部门
  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术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十二)司法部门
  负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普及宣传工作;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
  (十三)机构编制部门
  负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机构编制工作,确保有关工作正常开展。
  (十四)共青团
  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在有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在民政部门指导与支持下,开展志愿者“一助一”等多种形式志愿服务活动,组织青少年学生到有条件的流浪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与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手拉手活动。
  (十五)妇联
  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动员、组织巾帼志愿者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一助一”、“多助一”和“代理妈妈”等活动,倡导社会热心人士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工作。
  (十六)残联
  协助救助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教育和返乡工作;支持救助管理站安装残疾人设施。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责任。
  二、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一)公安、建设(城管)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儿童应该实施保护性救助,将其送往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救助管理站,经查证,确因社会遗弃或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儿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相关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操纵、唆使儿童强讨强要以及遗弃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民政部门所属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履行对流浪乞讨儿童救助保护的职责,流浪儿童的救助条件要优于成年人,救助场所应与成年人分开,有条件的地方应单独设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三)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教育工作。在对流浪儿童进行思想、文化教育的基础上,加大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矫治力度。教育工作以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为主,各级公安、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积极参与配合。
  三、加大病卧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力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有病卧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都可以直接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本着先救治后救助原则,120急救中心应及时将患者送入定点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在病人病情基本稳定且能讲清本人基本情况时,收治医院初步判断是流浪乞讨人员的,应立即通知同级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前往甄别、鉴定。
  (二)救助管理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对病人开展询问、查证、核实等工作。对符合救治救助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和医院签署意见,由定点医院继续进行治疗。在救治期间,救助管理站应进一步对其查询、核实并及时通知其亲属来接领。
  (三)在病人病情稳定且符合出院条件时,由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协同财政部门对出院手续、费用情况进行复核,医院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有家属来医院接回的,原则上救治费用由个人承担;如家庭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减免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实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据实补助。
  (四)经治愈对姓名、地址清楚但无力自行返家者,由救助管理站统一安排护送。对查不清姓名、地址者,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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