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6]1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批准,现提出我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意见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单位:元/ 每平方米年税额
级 别 | 调整前标准 | 调整后标准 |
市区一级 | 7 | 10 |
市区二级 | 5 | 9 |
市区三级 | 4 | 8 |
市区四级 | 3 | 7 |
市区五级 | 1.5 | 6 |
市区六级 | 1 | 5 |
市区七级 | 0.8 | 4 |
县一级 | 0.8 | 3 |
县二级 | 0.5 | 2 |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确定
1、市区主城区土地等级划分以市政府2004年批准市国土管理局确定的《南京市主城区综合土地级别分布》为准,沿江开发区土地等级按原大厂区征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执行。
2、江宁区、浦口区的所有街道按市区六级标准征税;六合区雄州镇及六合经济开发区按市区七级标准征税。以上三区其他建制镇按照县一级标准征税。
3、溧水县、高淳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按照县一级标准征税,其余建制镇按照县二级标准征税。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