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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7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6]1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批准,现提出我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意见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单位:元/ 每平方米年税额
  
级 别 调整前标准 调整后标准
市区一级 7 10
市区二级 5 9
市区三级 4 8
市区四级 3 7
市区五级 1.5 6
市区六级 1 5
市区七级 0.8 4
县一级 0.8 3
县二级 0.5 2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确定
  1、市区主城区土地等级划分以市政府2004年批准市国土管理局确定的《南京市主城区综合土地级别分布》为准,沿江开发区土地等级按原大厂区征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执行。
  2、江宁区、浦口区的所有街道按市区六级标准征税;六合区雄州镇及六合经济开发区按市区七级标准征税。以上三区其他建制镇按照县一级标准征税。
  3、溧水县、高淳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按照县一级标准征税,其余建制镇按照县二级标准征税。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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