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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1999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19 生效日期: 1998-12-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文号: 沪劳保养发[1998]59号
现决定在1999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职)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城镇1998年底以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1、年龄在80周岁以上(191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高龄老人,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2、年满75岁(1923年12月31日前出生)不满80周岁、月养老金在530元及其以下的人员中:(1)原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2)原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孤老(无配偶、无子女),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4、享受“一老养一老”补助标准又无子女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5、离休干部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6、其他退休(职)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以上各类人员补助不重复享受,并按就高标准执行。
  三、申领程序
  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离退休人员1999年元旦、春节一次性生活补助核定表》,送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发放。
  四、资产开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本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由统筹基金列支。其他单位按原有资金渠道列支。
  各单位接通知后,望在春节前抓紧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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