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转发市科委、市体改办拟订的《天津市科研单位科研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5-23 生效日期: 1984-05-23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市体改办拟订的《天津市科研单位科研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所属科研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试行。市科委和市体改办要抓紧会同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等部门确定试点单位,制定具体办法。试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各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试行中的问题。 
  科研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比较复杂细致的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改革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积极、稳妥、有步骤地进行。 
 
 
天津市科研单位科研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一、改革目的 
  1.目前,对科研单位的管理,主要是用行政手段,上边集权过多,统得过死,普遍存在着“吃大锅饭”的现象,不讲经济核算和经济效益。这种现状,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极不适应。 
  2.为贯彻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克服在科研单位中“吃大锅饭”的弊端,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挖掘科研单位的潜力,对现行的科研管理体制必须进行改革,以提高科研单位素质,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为经济振兴,为促进技术进步多做贡献。 
  二、改革内容 
  3.改事业费开支为有偿合同制。根据科研单位的现有基础和不同条件,按以下两种类型进行试点: 
  (1)改事业费开支为“签订合同,自收自支”。即国家和上级在下达任务时要签订合同,拨给经费;同时通过接受委托,签订横向合同等办法,组织收入,使经费达到自给。 
  (2)实行“预算包干,收入归已”。即每年国家拨给的事业费可以一定几年不变,同时通过扩大收入,为过渡到经费全部自给创造条件。 
  4.建立科研发展基金。试行有偿合同制,主要是通过对科研单位拨款体制的改革,促进科研事业的发展。基金由试点单位的事业费和上缴的分成资金组成,统由上级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全部用于发展科研事业,不得挪做他用。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事业费拨款逐年增加,科研发展基金也要逐年有所增加,以不断加强科研的实力。 
  三、试点单位条件 
  5.领导班子已按“四化”要求作了调整,有热心改革、勇于创新精神。 
  6.科研方向明确,技术力量较强。 
  7.已经经过了初步整顿,管理工作有较好的基础。 
  8.具备基本的科研手段和必要的试验条件。 
  四、考核指标 
  9.工作量指标:指国家和上级下达的计划及横向协作合同规定任务的内容、进度与要求。 
  10.科研成果指标:指应完成科研成果的数量、质量和水平。 
  11.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指成果转让、推广和技术服务的数量及产生的效益。 
  12.人才培养指标:指所内、外的人才培养计划。 
  13.为行业服务指标:指上述各项指标中,为本行业(本系统、本市)服务的比重及服务质量。 
  14.科研管理指标:指增收、节支、创汇指标和科研、后勤管理情况。 
  五、扩大试点单位的自主权 
  15.试行所(院)长负责制。所(或院,下同)日常的人事、财务、计划等行政业务工作,均由所长负责。所长由上级任命,实行任期制。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报上级审批。 
  16.允许试点单位在确保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科研等任务的前提下,承担横向委托的科研、试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任务。科研单位的科研成果,除国家和上级下达的并拨给经费的项目,转让时应按合同规定执行外,其他科研成果,无论对系统内或系统外,都实行有偿转让。在成果鉴定后的六个月内,如本系统没有接产或采用单位,科研单位有权向外系统、外省市转让。 
  17.试点单位有权决定科研室主任等中层干部的任免;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本单位需要的各类人员;有权聘请外单位的专家、学者来本单位兼职;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权制订本单位的职工考核制度和奖惩条例。 
  18.试点单位的年纯收入,除超过三十万元的超收部分上缴5—10%,由上级主管部门集中掌握,用于发展科研事业外,其余都应用于建立本单位的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上述四项基金中,科研发展基金应占50%以上(具体比例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由市科委、体改办、财政局、主管局及试点单位商定)。在这个原则下,由试点单位具体安排使用。 
  19.改变与完善现行的奖励制度。试点单位内部试行科研课题承包制,奖励要与完成承包任务的好坏、贡献大小直接挂钩,取消平均主义的综合奖。全面完成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年奖金水平可达平均工资的二点五个月。由于经济效益好,收入增加,从而奖励基金增加的,可以超发,其超过二点五个月的部分,按规定比例纳税。奖励形式由试点单位自行掌握(包括浮动工资等形式),但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完不成规定指标的,要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减发奖金。规定的指标全部完不成的,停发奖金。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合在科研单位工作并未正式承担工作任务的多余人员,不发奖金。 
  20.试点单位除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资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有权实行晋级奖励,每年晋级人数掌握在职工总数的1%。晋级的工资数,列入工资总额。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单位领导人的晋级,应经职工代表讨论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六、优惠政策 
  21.试点单位的科研新产品、中试科研产品在三年内免征税收,超过三年,照章纳税。 
  对成果转让、测试分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样品或复制品出售等业务收入,均免征工商税。 
  22.银行对于试点单位,视其偿还能力,可给予低息贷款;做为科研周转资金。 
  23.试点单位如需增添仪器设备和进口少量元件、器件、材料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外汇上要给予照顾。 
  24.科研单位参加改革试点后,其科研基建费、大型仪器和设备购置费,仍按原渠道不变。有条件的也可以采取租赁办法,租金由收入的费用中支出。 
  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5.改革与整顿是相辅相成的,整顿是改革的基础,改革是整顿的发展。通过改革,应进一步推动整顿工作,巩固整顿工作的成果。 
  26.必须坚持以科研为主的方向,试点单位的收入,要逐步做到以技术性收入为主。 
  27.在科研课题的安排上,要注意比较长远性的课题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在奖金分配上,要使从事长远性课题研究人员的奖金,不少于从事一般工程性、应用性课题研究人员的所得。 
  28.要注意防止单纯为增加本单位的经济收入,而影响参与本行业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规划和技术引进等项工作。 
  29.中试工厂(车间)必须以保证完成科研试验任务为主,在这一前提下,可以承担一部分生产和加工任务。 
  30.在实行责、权、利结合的同时,也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把严格的科研责任制同高度的政治责任心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八、试点方法 
  31.为了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市科委和体改办将会同各主管部门,按照试点条件,选择少数不同类型、有代表性的科研单位作为试点。 
  试点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积极探索各种改革的形式和办法,并提出本单位的试点方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科委批准后,做为考核依据。试点单位在试点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已不具备试点条件时,可以撤销其试点资格。 
  32.有的科研单位,由于业务性质等不同,不适宜进行“签订合同,自收自支”或“预算包干,收入归已”两种类型的改革试点,也可以进行其他类型的试点,试点单位的条件和对责、权、利的要求,可参照本“方案”的各项规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