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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电站锅炉、医用氧舱等检验试行收费标准继续试行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4 生效日期: 2006-11-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费函[2006]176号、苏财综[2006]83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将<电站锅炉、医用氧舱检验等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苏质技监计发[2006]23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衔接国家即将出台的此类收费政策规定, 我省电站锅炉、医用氧舱检验等试行收费标准继续试行一年,有关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定仍按《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电站锅炉、医用氧舱等检验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4] 159号、苏财综[2004]118号)执行,试行期间,国家有关部门有新规定,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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