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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1 生效日期: 1998-09-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财综[1998]38号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沪府发[1998]2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文件以及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现对本市征收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单位)均属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对已按规定缴纳旅游发展附加的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从事娱乐业经营所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具体开征时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另行通知。

  二、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以缴纳单位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计征依据。计算公式为: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 适用征收率

  三、缴纳单位应当在每月向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申报、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缴纳单位申报应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营业收入使用“上海市工商企业城建税等税费申报表”。在“申报表”未作修改前,有关数据暂在“社会事业建设费”栏目内填报。

  四、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预算级次和缴库办法
  (一)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教事业建设费,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级科目(科目编码820201),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教事业建设费,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以“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项”级科目(科目编码820202),就地缴入市级国库。
  (三)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兴办的单位缴纳的文教事业建设费,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占中央和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和地方基金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入”“项”级科目(科目编码820203),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市级国库。

  五、缴纳单位必须按税务征收机关在缴款书上填开的限缴日期及时足额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逾期纳库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的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随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原科目和级次入库。

  六、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其他征收管理问题,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七、有关计算机处理事项
  (一)增设税费种类代码:
  42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简称:文教)
  (二)增设收入项目代码:
  810000 娱乐业
  820000 广告业
  (三)增设预算收入代码:
  类款项
  82 文教部门基金收入
  8202 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
  820201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
  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
  820202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
  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
  820203 中央和地方所属企事业
  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
  (四)各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做好就户核定工作。

  八、缴纳单位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帐务处理
  (一)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明细科目;在“其它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缴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明细科目。
  1.在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义化教育事业建设费时。
  借:管理费用一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贷:其他应付款一应缴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2.实际缴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一应缴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
  (二)事业单位在“经营支出”科目下增设“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缴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明细科目。
  1.在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时:
  借:经营支出一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贷:其他应付款一应缴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2.实际缴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一应缴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

  九、从1998年9月1日起,税务征收机关停止向娱乐业经营单位征收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向娱乐业经营单位收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费和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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