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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7 生效日期: 2006-10-27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6]1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了切实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把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摆在重要位置常抓不懈。针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探索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有效地遏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改进工作方法,狠抓工作落实,促进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全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现象比较突出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成效,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进程。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研究探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方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能力,更好地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服务。
  二、积极引导群众做好基层基础工作
  各地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和服务纳入村(居)民自治活动中,加快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步伐,引导流动人口积极行使民主权利,参与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有关决策,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进程。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和企业,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居民自治组织、计划生育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和劳动力市场、集贸市场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拓宽信息、管理和服务渠道,进一步完善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配合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广泛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各地要树立全局观念和“一盘棋”思想,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方针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认真落实管理职责,做到两地各负其责、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建立“双向管理”协作制度,加快构建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格局。要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投入、同考核。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加强流动人口生育证明的异地办理、异地生育、社会抚养费异地征收的有效管理和协调。改革和完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提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服务功能。户籍地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押金和保证金,坚决禁止跨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和强迫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现居住地要保障流动人口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四项手术”、孕情检查和避孕药具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进行生殖健康检查时,享受市民同等待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禁止并认真查处侵犯流动人口权益的违法侵权案件,把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为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四、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评估和信息化建设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建立科学务实的考核评估制度,充分发挥考核评估对基层工作的引导、规范、保障和监督作用。要制定科学的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评估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之中。现阶段考核评估重在评估基层基础和管理服务的过程,监督、考核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综合治理职责的结果,以及对基层的财力保障、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定期对市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督查。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网络,依托社区和行业信息管理载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信息交换平台建设,作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与改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要加快推广应用的步伐,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管理水平。
  五、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投入
  各地要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加大对人、财、物的投入,切实做到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与户籍地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将流动人口数量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必需的经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以确保有人管事。
  六、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配合和综合治理
  各地各部门要树立依法维权、优质服务意识,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要树立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树立综合决策、综合治理意识,坚持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参与、属地管理、优质服务的工作机制。将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与相关部门的改革举措结合起来,加大综合改革力度,实现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的创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制;完善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制度。各地在出台有关改革政策时,要加强政策协调,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制度和原则,又要妥善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新矛盾、新问题。要整合管理资源,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要指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配合政府做好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自觉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告相关信息,并配合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建设、房产管理、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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