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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向海原县颁发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和扫除青壮年文盲证书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6 生效日期: 2006-10-26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6]1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认真实施《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两基”攻坚实施规划(2004-2007年)》,确保2006年我区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中卫市人民政府的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评估验收组,于2006年9月25日至9月28日对海原县“两基”工作进行了评估验收。结果表明,海原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地位不动摇,把实现“两基”目标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进。在“两基”攻坚中,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软件从严、硬件从实”的原则,在提高普及程度、完善管理体制、保障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工作扎实,成绩显著,“两基”工作的各项指标已经达到了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向海原县人民政府颁发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和扫除青壮年文盲证书,并予以奖励。
  希望海原县以通过“两基”评估验收为新的起点,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继续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着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努力提升素质教育水平,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坚持从严治教,统筹县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加强教育同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努力增强教育为地方经济服务的能力,为促进“十一五”时期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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