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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区住宅配套建设管理的实施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6 生效日期: 1998-06-26
发布部门: 徐汇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切实加强对本区住宅配套建设管理,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套到位,维护市民入住新居的基本利益,根据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本市住宅配套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徐汇区加强住宅配套建设管理的实施程序如下:
  一、强化居住区建设规划和立项的管理
  1、区规划土地局(以下简称规土局)要会同区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住宅局),对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公建和市政、公用配套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坚决制止违反规划进行新建住宅开发建设。
  2、区计划委员会在受理建设单位立住宅建设预备项目时,要征询区规土局的意见,如违反规划要求的,不予立项。

  二、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的审核
  凡区批土地的住宅项目以及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基地项目,在向区规土局申领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必须同时领取《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按要求逐项填写一式四份,报送区住宅局,区住宅局在受理申请表之日起30天内,对该住宅项目的市政、公用配套条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市住宅局备案。经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将作为区规土局核发住宅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必备文件之一。

  三、住宅项目规划方案和扩初的审核
  1、区规土局在组织有关部门对住宅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审核和区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对住宅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时,区住宅局应当参加并就住宅项目的总体布局、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内容及比例逐一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凡无书面审核意见的,区建委不发扩初批复。
  2、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区规土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同时向区住宅局申请办理缴纳配套费的手续。区住宅局在收到市住宅局缴纳配套费收据后,以《徐汇区住宅建设配套费缴纳情况抄告单》形式告知区规土局。无区住宅局配套条件审核意见和配套费缴纳抄告单的,区规土局不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住宅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施工管理
  区招投标办公室在受理住宅项目招投标和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查验该项目有否《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凡无申请表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获准开工的住宅项目,必须立即向区住宅局申报《上海市住宅建设施工计划》。

  五、住宅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
  区规土局和区住宅局要共同做好对住宅项目的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建设情况的监督、协调和检查,确保配套建设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并依法对不按规划实施的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六、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配套的管理
  凡当年住宅竣工项目,均应申报《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区住宅局凭据开发建设单位缴纳配套费情况和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意见,将具备配套条件的项目列入《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市政等专业配套部门将根据配套计划要求,按时进行配套建设。

  七、住宅项目的预售管理
  区房产局在受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时,要查验该项目是否有区住宅局核发的《上海市住宅建设施工计划抄告单》,无抄告单的,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

  八、动迁安置房的入住管理
  区房产局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必须查验安置现房有否《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安置期房有否经住宅发展局签署意见的《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无许可证或审核申请表的,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九、住宅建投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
  1、住宅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住宅竣工验收统计标准的通知》要求,向区住宅局报竣工。区住宅局应做到报竣工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同步。
  2、对新建成的完整街坊,区住宅局将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完整街坊的建成验收和交接暂行办法》规定,组织社区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上海市新建住宅完整街坊建成交接协议书》。

  十、在建住宅项目的管理
  区住宅局每年对在建住宅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办理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的项目和未列入施工计划和竣工配套计划的项目,应责成开发建设单位补办审核或补列计划,否则不予发放《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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