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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商品房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 1998-04-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了配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本市房地产行业发展,尽快消化本市存量商品房,现将本市存量商品房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及其它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存量商品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97年12月31日以前经计划部门批准列入本市商品房计划的;
  (2)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至1998年1月1日尚未开出发票实现销售的剩余商品房。
  2.对存量商品房销售,不论购房对象,也不论购房用途,一律免予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3.存量商品房范围的核定
  (1)对存量商品房,房产公司必须于今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报《本市存量商品房申请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审核表》和《本市存量房产项目房产公司在1998年1月1日以前已售商品房申报明细表》。
  (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房产公司的申报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应核定范围并签署意见。
  (3)房产公司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存量商品房应建立销售台帐记录,并于每年年初1月15日前填报《房产公司销售存量商品房申报表》上报主管税务局,直至存量商品房销售完为止。
  (4)房产公司应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存量商品房范围及每年存量商品房销售情况,对房产公司不按期申报及申报不实,税务机关不能给予享受“存量商品房免予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
  4.对原为基建或更新改造计划项目,后经计划部门批准调整为商品房计划的项目,对建设单位根据当时项目性质按规定缴纳的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主管税务机关对此部分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5.房产公司自建自用商品房,房屋尚未使用,原按规定申报缴纳的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退还。
  6.对1998年1月1日以后经计划部门批准的商品房项目,仍按我局沪税政一[1991]324号、沪税政一[1994]142号文、沪税政一[1994]143号文等有关商品房征税办法执行。对1998年以前已列入商品房计划,在1997年年底前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视同1998年1月1日以后计划项目处理。
  7.对不列入存量商品房范围的房产,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仍按现行的有关文件进行追补。
  8.对单位购买的商品住宅(非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职工居住的,凭购房单位填报的“购买商品房用途审核单”,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比照个人购买商品住宅用房政策,给予按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照顾。对单位购买商品住宅(非存量商品房)用于非职工居住的,如办公、开店等,则按规定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如单位申报不实,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9.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存量商品房的征免税规定执行至2000年底止。对自本文下发之日前已实现销售的商品房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款清算工作。对房产公司按原规定已向购房者代扣尚未解缴人库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须及时解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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