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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8 生效日期: 2006-12-08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函[2006]118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我市跨区经营的企业分支机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总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在我市范围内设立、跨区经营的企业分支机构统一纳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统一纳税分支机构的条件
  企业总部(总机构)在大连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其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分支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分支机构统一纳税的审核确认
  企业分支机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须总部(总机构)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经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通知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三、申请时限及报送资料
  企业总部(总机构)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申请统一纳税年度的2月底以前,向主管国税局(市国税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并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企业总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财务核算方式说明;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情况、分支机构是否编制财务报表,分支机构与总部账簿的设置及核算方法,分支机构与总部微机联网情况等;
   4、总部与分支机构的资产关系证明、总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5、分支机构名单及所在地等资料。
  6、经确认实行统一纳税的总机构,在以后年度需新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在新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年度的2月底以前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经市国税局确认后,方可纳入统一纳税的范围。

  五、严格审查统一纳税的条件
  统一纳税的分支机构,因统一纳税条件发生变化,应从统一纳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国税局,并办理相关税务事项。未向主管国税局报告的,主管税务局有权予以调整补税,并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加强纳税申报的监督检查
  企业总部(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除按《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外,还应报送分支机构全年流转税纳税申报表。
  主管国税局应加强对企业总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征收管理,企业总部(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后,主管国税局应对其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将分支机构申报的流转税收入与企业总部(总机构)申报的收入进行比对,发现不符的应查明原因,涉及少缴税款的,应补缴税款,并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00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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