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8 生效日期: 1998-02-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地[1998]6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精神和本市列入土地空转试点的企业集团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的具体情况,现就本市国有企业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征收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土地空转试点的工商企业集团,按上海市经委、市房地局、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的通知》(沪经企[1997]63号)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的,其反映在“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暂不征收印花税。当企业集团将土地资产进行置换,其置换收入与置换支出相抵的结余作为政府出让行为的延伸,增加资本公积金的,对这部分资金则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按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97]235号《关于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的,其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暂不征收印花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