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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登记处(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沪府发[1998]26号),规范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工作,更好地为本市房地产市场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权籍管理部门应继续做好房地产产权清理工作,根据房地产产权清理的数据,对房地产登记资料及时补充、更新;已完成房地产产权清理的区县,要积极应用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工作。
二、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权益,规范查阅行为,市、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应做好房地产登记资料的保密工作,严格按照登记资料查阅的工作程序和规定的查阅范围、对象提供查阅,不得擅自扩大登记资料查阅的范围和对象,不得擅自披露房地产成交价格等资料。
三、单位或者个人需查阅整个行政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时,应报市局备案。
四、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禁止使用未经市局认可的软件对交易登记系统的数据进行查阅、修改等处理,一旦发生此类情况,造成房地产登记资料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登记查阅工作的管理。房地产登记资料应及时装订、归档,在查阅时要保护档案的完整、清洁。如有损坏,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出具查阅证明的,应保存好内部记录,以备核查。
六、对于对外公开查阅的信息资料,各房地产登记处(交易中心)应严格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二OOO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