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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关于加强外经工作的若干措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02 生效日期: 1996-12-02
发布部门: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改革开放和创办经济特区以来,我市外经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区经济与国际经济日益相连,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当前,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都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为了适应新形势,营造功能型的环境优势,拓宽投资领域和融资渠道,推动我市外经工作向更广的领域、更深的层次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招商引资是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引进大型跨国集团又是关键,各级领导要自觉地以此为己任,上下一心,共同努力,形成多层次、全方位招商引资的新局面。
  市外经贸委和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要继续下功夫抓好招商引资工作,加强招商的引导、协调、咨询服务、管理以及受理外商投诉等工作。建立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办公会议制度,每月两次由市政府领导召集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外商提出的建议和要求。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单位要认真办理。

  二、编好发展计划,更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
  经过大规模基础工程建设,我市已构筑发展规模经济的基础,“九五”期间,珠海利用外资将进入巩固、提高和发展并举的新阶段,外经部门必须据此编制好我市外经工作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发展方向。
  制定发展战略,在指导思想上必须明确工作重点的转变和工作方式的改进,正确处理四个关系:产业上的一般加工工业、基础产业和资金技术密集产业的关系,项目规模上的中小项目与大中项目的关系,资金来源上的产业性资本与金融性资本的关系,资金载体上的新建企业与改造现有企业的关系。要区别基础产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农渔业、一般加工业、服务业等不同行业,制定相应灵活多样的引资方式。
  制定发展战略,在工作措施上必须突出四个重点:一是增加政策透明度,明确外资的导向。并注意以鼓励支持为主,切不可运用计划经济手段加以限制。二是充分挖掘珠海潜力,鼓励外商向五个功能区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洪湾保税区、临港工业区、横琴开发区和航空城投资。三是统一思想认识,制定吸收跨国公司投资的办法。四是以发展前景好的现有骨干企业为主,主动选择有实力的跨国公司、财团合作,发展高水平、大规模、多元化和外向型的现代化企业。

  三、强化招商队伍加大招商力度
  要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外经工作队伍。在对外宣传时,要以懂政策、懂外语、熟珠海的人员为主;在合作谈判中,要以优秀干练且有涉外工作经验的企业骨干为中方代表;在合资合作企业中,要培养和建立一支优秀的中方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要编印和及时修订宣传资料,并利用国际信息网络系统等,积极开展项目宣传推介工作。
  要建立重点招商项目库和重点客商名录库,形成投资协作网络。可选择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常年招商联络处,负责所在地及周边国家和地区客商的宣传联络和咨询工作。
  要建立奖励制度,有条件按比例地奖励招商引资的有功人员。市建立的1000万元招商引资基金,每年的增值部分一次性拨给市外经贸委,主要用作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奖励和有关的日常费用,推动和保障招商引资工作的发展。

  四、搞好工业小区配套建设
  我市大范围的主体基础设施建设已具规模,但因小区配套滞后,有些项目仍未直接受益。因此,一方面要加大小区基本建设资金的投入,分期分批完善小区的配套;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基础设施的科学管理,提高它们的有效利用率。

  五、优化投资软环境
  为实现吸引外资从靠优惠型优势向功能型优势的转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营造按国际惯例办事的、文明高效廉洁的、法制化的投资软环境。
  (一)珠海已成为集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开放城市卫星镇于一体的新型开放区域,潜在着巨大的功能优势。要通过落实机构、完善设施、规范运作、鼓励投资等措施,全面启动和充分发挥各区域的基本功能,使之成为带动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引擎”,并在增创对外开放新优势方面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二)制定切实有利于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和内容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与完善“一幢楼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审批服务”的涉外审批和办事机制。
  (三)建立以市为基本单位的收费制度,规范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外资企业负担。
  (四)任何部门都不能利用职权指派施工单位,强卖设备料件。
  (五)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要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建立市、县(区)、镇主次分明、层级负责的三级管理网络;要建立和落实在建在谈项目的责任人制度;要强化各级外经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协调、督促功能,建立微机管理系统,分类造册建档,设定企业规模和经营状况的静态与动态指标,实行科学跟踪管理;要坚持外经部门的季度会议制度,交流和分析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六)加强为外商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审计、律师、咨询)的建设,强化服务功能。特别要抓好外商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要专设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受理外商投诉,并定期商请有关部门负责人现场办公,当场解决问题。
  (七)建立集中年检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工商、外经、财政、税务、外汇、银行、海关、环保、交通、劳动、卫生等部门,原则上在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统一时间办理年检手续。
  (八)积极推动口岸管理制度改革,配合支持海关、边检、卫检、动植检、商检、港监等口岸部门推行各项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口岸系统“一栋楼办公”的联检制度。

  六、继续推行投资优惠政策
  在现行的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以下八项新措施:
  (一)适度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自产产品内销比例。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发展的产业,且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外汇收支自行平衡的项目,可根据外商的要求放宽产品内销比例。其中全部使用国产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可放宽到100%内销;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洪湾保税区、临港工业区、航空城的三资企业,可逐批产品商定其内外销比例;外商收购我市国有企业部分或全部股权改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的企业,可同样享受不设产品内外销比例的优惠待遇。
  已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以上优惠规定申请调整原定的产品内外销比例。
  (二)对在珠海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士的服务价格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如外商投资企业用水用电,统一按内资企业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收费;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外资机构、企业,在珠海购买或租用办公楼、商业楼、厂房和住宅等物业的管理费收费标准,均与境内业主相同;在珠海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者、从业或购置物业的外籍人士,在市内各医院、诊所等的收费标准,凭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可享受境内居民同等待遇。
  (三)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在现价标准基础上,对大中规模项目和技术密集、资本密集型项目及三高农业项目,实行双方议价和缓期付款的优惠待遇。
  (四)在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洪湾保税区、临港工业区、横琴开发区、航空城投资的外资企业,除地价以外,在珠海市权限范围内确定的其他各项收费(法规规定的除外),3年内按原税外收费标准降低20%征收。
  (五)在市内已设立3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出资额累计超过3000万美元的投资者,允许在珠海设立投资公司和综合性开发公司
  (六)在珠海投资的外商企业和出口加工贸易型企业,引进的高中级人才优先安排入户,减半片收增容费。
  (七)对经批准的技术合同项目和机电产品出口合同项目,由市外经贸委纳入计划上报,并协助向国家进出口银行申办信贷手续。
  (八)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允许外商参与第三产业的投资。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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