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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29 生效日期: 1996-09-29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1996年(111)号《市长工作会议纪要》和(37)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将有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属政策性减免的,要“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即在维持现有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政策和操作程序不变的情况下,仍由劳动、人事、公安等部门按现行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办理。具体要求按深人管[1996]1号《关于加强对城市增容费征收监管的通知》执行。
  二、属审核制减免的,采取“先征后退,联合审核”的办法,即除政策性减免外,对其他调入特区内人员,各有关部门按规定一律先收取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对符合文件规定申请减免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单位,由市计划局受理各申报单位材料,在调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方案,并召集市财政、公安、人事、劳动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审定后,由市计划局下达执行,并在市计划局“公告栏”予以公布。
  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单位凭市计划局批文、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缴款收据、市人事劳动部门的招调通知书和单位报告,到市财政局地方收入处办理款项核退手续。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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