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州市旧机动车配件市场管理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15 生效日期: 1996-05-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广州市旧机动车配件市场管理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我市汽车修理业的发展,销售旧机动车配件的店档迅速增加,这对满足汽车维修需求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据调查,目前市场上有不少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旧机动车配件业务,致使赃车、失窃车以及报废汽车流入市场,甚至有些倒卖走私进口的旧机动车配件和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很大的交通事故隐患。为防止和打击走私贩私、盗车销赃以及非法拼装改装汽车等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加强对旧机动车配件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建立有序的、集中交易的旧机动车配件市场,以适应我市汽车市场发展的需要。为此,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强旧汽车零部件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3)2号)以及1996年1月8日召开的广州市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旧机动车配件市场管理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广州市区内从事旧机动车配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公安局领取《特种经营许可证》,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凡从事旧机动车配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入有形的、集中交易的市场内经营,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旧机动车配件市场的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未领取《特种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旧机动车配件或在场外经营的,一律予以取缔;对经营走私进口的机动车配件以及非法收购、拼装改装汽车的,依法予以查处。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单位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