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统一我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及进场经营单位证照的登记管理,理顺管理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方能开业。市属企业、外地来深企业开办的商品交易市场由辖区工商分局受理报市局核发《市场登记证》,其中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由专业市场管理分局直接核发《市场登记证》,区属企业开办的商品交易市场由各区分局核发《市场登记证》。商品交易市场的分类按国家工商局的规范分类执行(详见附件)。
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单位按下列情况核发经营证照:
1、农贸市场、日用消费品市场一律核发《集贸市场临时经营许可证》。批发市场经营单位可根据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对于没有固定设施,临时或季节性设立的集中的商品交易场所核发《集贸市场临时经营许可证》。
2、专业市场的证照核发仍按深工商[1994]43号和深工商[1995]76号文的规定分别核发《临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核发《市场临时经营许可证》由管辖该市场的工商所办理;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由管辖该市场的工商所进行场地调查,作出初审意见,报注册分局办理。
四、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局、分局、工商所市场口统一管理,各级企业管理、经济监察部门如因特殊情况确须进入市场检查办案的,应与管辖该市场的管理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五、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进场经营者不论持有哪种证照,一律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
附件: “南场类型”用语规范
消费品市场分为:
消费品综合市场;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粮油市场;肉类市场;禽蛋市场;水产品市场;蔬菜市场;果品市场;蚕茧市场;棉花市场;中药材市场;皮毛市场;花鸟鱼虫市场;大牲畜市场;仔猪市场;竹材市场;饮食市场;其它农副产品专业市场。
工业消费品综合市场;针纺织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服装市场;鞋帽市场;眼镜市场;家用电器市场;日用杂品市场;家具市场;旧货市场;食品市场;酒类市场;卷烟市场;医药市场;文体用品市场;图书市场;文物市场;工艺美术品市场;集邮市场;其它工业消费品专业市场。
生产资料市场分为:
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工业生产资料综合市场;石油(成品油)市场;煤炭市场;化工材料市场;木材市场;矿产品市场;建筑装饰材料市场;钢材市场;有色金属市场;机械设备市场;五金工具市场;电子产品市场;机动车(船)市场;旧机动车(船)市场;汽车配件市场;废旧物资市场;其它生产资料专业市场。
农业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农用机械市场;衣机配件市场;化肥市场;农药市场;种子市场;农用地膜市场;兽药市场;饲料市场;其它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市场。
生产要素市场分类:
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科技市场;信息市场;产权市场;其它生产要素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