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东地税函[2003]12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函[2003]5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函[2003]59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的税收征管,规范委托代征税款行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5]号)的有关精神。省局现就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统一按负责征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适用的城建税税率征收;
二、负责征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划分税款时,应将随通行费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一并按路段比例划分给沿途各有关单位;
三、以往未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