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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6 生效日期: 2003-11-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东地税函[2003]12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函[2003]5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地税函[2003]59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的税收征管,规范委托代征税款行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5]号)的有关精神。省局现就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通行费收入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统一按负责征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适用的城建税税率征收; 
  二、负责征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划分税款时,应将随通行费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一并按路段比例划分给沿途各有关单位; 
  三、以往未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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