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加强崂山风景区规划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17 生效日期: 1998-08-17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1998]1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崂山风景区是崂山国家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风景旅游的宝贵资源。为进一步加强崂山风景区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崂山风景区协调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崂山区政府、崂山风管委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23号)和《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崂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种违法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尤其不得批准在风景区内建设各类开发区和度假区,不得在游人集中的景区内建设旅馆、生活区、管理机构及其他与景区游览无关的工程设施,不得在沿海一线搞建筑物,以确保风景旅游区功能、自然风貌不变。

  二、严格执行1990年市政府4号令,明确规划管理职责。风景区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均应按照《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需经崂山风管委同意后,按审批权限分别报市和崂山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绝对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负责审批。并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内主要公路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经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由崂山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控制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由崂山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崂山风管委要根据工作职责,在近期内集中对崂山风景区旅游线两侧、重要景区内的违法建筑(包括变相改变批准使用性质的建筑和越权审批的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等,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未经规划批准和不符合规划要求而破坏景观的建筑要坚决依法拆除;对超期开发的项目要收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今后,崂山风管委要加强规划执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查处新发生的违法建筑,切实维护风景区规划管理秩序。

  四、由崂山区政府组织,尽快编制崂山风景区沿海主要道路两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崂山风景区内的村庄改造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将崂山风景区规划建设纳入依法管理轨道。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